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人民政府大门口东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水艳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晨,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202民初6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491474.42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还1800000元,于2020年5月1日前还2600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还260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还2600000元;余款2897474.42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二、如逾期,被告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按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计算利息,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时间从按约定的还款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原告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有权申请执行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因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法人采取拘留措施,因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无法采取拘留措施。
六、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情况,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悬赏、不申请对公司进行审计。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2539844.4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杨林厚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