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3民初120号
原告:**,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玉,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任江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娟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