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卫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育林村一队。
被执行人:沈阳九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卫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九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204民初4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1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及人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的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0年8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
5、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
6、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已委托查封。
7、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周边调查及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立即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连彭
审判员 张亚民
审判员 马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