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保1080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市**环卫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被保全人:沈阳九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
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连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