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天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6373号
申请人:河南天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朱寨村桃园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D8E63B。
法定代表人:周振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焦村镇焦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174925492M。
法定代表人:李柏林,经理。
申请人河南天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天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天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天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暂由申请人河南天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进占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