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民终1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174925492M。住所地:**市焦村镇焦村街。
法定代表人:李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丽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毛毛,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生,住**市。
上诉人**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1)豫1282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鹏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丽刚、晋毛毛,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鹏程公司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事实与理由:本案中被上诉人以向上诉人借款为由获取的10万元与陕县阳光小区的工程款没有任何关联性;一审判决是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形下所作出的,偏袒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从通过张朝辉账户获取的1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21)豫1282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占通
审 判 员 景志贤
审 判 员 范俊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尚晶晶
书 记 员 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