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4829号
申请人:**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焦村镇焦村街。
法定代表人:李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丽刚、晋毛毛,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人**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市人民法院未领取的执行款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市人民法院未领取的执行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暂由申请人**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杜秋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帅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