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郅**与**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2609号 原告:郅**,男,汉族,1976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焦村镇焦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174925492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毛毛,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55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郅**与被告**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郅**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郅**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6.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郅**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