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2609号
原告:郅**,男,汉族,1976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焦村镇焦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174925492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毛毛,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55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郅**与被告**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郅**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郅**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6.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郅**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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