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郅**与**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2808号之二 原告:郅**,男,汉族,1976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焦村镇焦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174925492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毛毛,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郅**与被告**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282民初260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725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结,纠纷已化解。原告郅**申请案件撤诉,本院已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纠纷已化解,案涉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市鹏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