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4973号
原告安徽智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赛摩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智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智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安徽智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玖
书记员 杨林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