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赛摩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某某农业机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0123执2129号
合肥**农业机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你与合肥***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3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赔偿合肥***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7871650元;
2、执行费85272元;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肥西支行
账户名称: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18×××49账号:18×××49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程前军联系电话:0551-682××××6
本院地址:合肥市肥西县翡翠路与云谷路交口邮编:231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