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4065号原告:***,男,1990年0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男,1977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珍,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银基上河城。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10000元(实际数字待鉴定完毕后再行确定)。事实与理由:其于2020年10月7日应***的要求到建业春天里施工,先后清理场地、修路面、挖基坑,2021年2月,其与***签订建业春天里5号楼二次结构承包合同,现砌墙、构造柱已经施工完毕,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进行内外粉工程,但***等人单方解除合同,对原告已经施工完毕的工程及前期施工范围未结算和清算。该工程系国泰安装公司开发,后转包给***承建,***又转包给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施工的建业春天里5号楼二次结构承包合同及前期杂活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确有鉴定必要,鉴于短期内不能完成鉴定事项,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故先行驳回原告起诉,待鉴定事项完毕后,原告可继续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