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1595号
原告:***,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银基上河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与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