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2372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区济钢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