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1596号
原告:***,男。
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