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348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区济钢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4元,减半收取27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