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9001民初739号
原告:***,又名**,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贾书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付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住济源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安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国泰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其劳务工资款206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2、3月份,其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其从事被告***承包的富士花园内墙的粉刷工作,每平方米7.5元,其共粉刷10大户房屋,11小户房屋,4个走廊,5个楼梯。后被告***支付其4500元。经结算,2016年1月24日被告***给其出具欠条。该工程是被告国泰安装公司发包给被告***的,据了解,国泰安装公司欠***工程款,国泰安装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以上款项经其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国泰安装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劳务费用不应该由其公司承担,其公司与原告及被告***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债务关系;第二其公司不是富士花园的发包方而是施工方,发包方应该是开发商或者业主,因此原告要求其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三其公司并没有将工程发包给***。
被告***辩称,其也是受害者,国泰安装公司将工程包给了***,*阴田将其中的粉刷部分包给其,其找的原告干活,*阴田大概还欠其八九万元,*阴田一直拖着不给其结算。原告起诉的数额20600元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带领工人在被告***承建的富士花园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约定每平方米7.5元。2016年1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劳务工资欠条,载明“**10大套10×151=1510方11小套11×137=1507方4个走廊5楼梯73.4×4+37=330.6方3347.6×7.5=25100元借支:4500元下余20600元***2016.元.24”。以上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款20600元的事实,有***出具的劳务工资欠条为证,***对此也予以认可,故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款206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国泰安装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20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