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10251号
原告:张合理,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天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张合理哥哥。
被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区济钢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贾书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万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东留村沿河街北三巷二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济源市众智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张合理与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源市万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合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济源市万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工伤事故应得款项人民币477876.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5月6日给被告***在济源济钢厂的工程担任钢筋工,约定每天工资200元。2017年9月14日,原告在施工中摔伤造成严重工伤事故,左腿多处粉碎性骨折,至今仍在恢复阶段,不能从事体力劳动,行动需靠拐杖支持。遇见阴雨天左腿仍旧疼痛难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应赔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付费,精神损失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77876.25元。原告多次讨要,四被告互相推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符。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合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