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02执22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河南飞扬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层0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飞扬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飞扬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525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