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飞扬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财保757号
申请人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1层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董辉,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齐园园,女,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河南飞扬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4层0401号。
申请人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50584.8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董辉、齐园园、河南飞扬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0584.86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