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1财保1号
申请人:河南飞扬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董辉
被申请人:河南新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泰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飞扬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721民初3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新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恒基凤凰城价值168万元的房产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豫1721民初3149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为河南飞扬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分公司,在该分公司注销后,申请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2018)豫1721民初31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申请人还款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前,该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导致生效调解书不能执行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新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恒基凤凰城价值168万元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新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金良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