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飞扬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3153号
申请人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1层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巍巍。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齐园园,女,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河南飞扬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4层0401号。
本院作出(2020)豫0105财保757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一、查封了齐园园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东路6号金色年华社区1号楼西1单元3-4层3号的房产;二、查封了齐园园名下位于郑东新区金水东路6号院1号楼1单元3-4层4号的房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齐园园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东路6号金色年华社区1号楼西1单元3-4层3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齐园园名下位于郑东新区金水东路6号院1号楼1单元3-4层4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