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10487号
原告:重庆泰昂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园区路黔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6LW7K。
经营者:代宏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姣姣,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硕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七支路11号7楼U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147954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泰昂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硕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泰昂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泰昂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9元(已是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重庆泰昂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余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