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52356号
原告:海虹老人(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长航大厦607室。
法定代表人:WONGSOEKME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朋,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硕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虹老人(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硕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海虹老人(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虹老人(中国)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70元,减半收取计6,5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海虹老人(中国)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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