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523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虹老人(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长航大厦607室。
法定代表人:WONGSOEKME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朋,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硕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虹老人(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硕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523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硕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6,955.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海虹老人(中国)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虹老人(中国)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硕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936,955.01元和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