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硕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硕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观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7366号
原告:重庆硕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南石路******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14795462。
法定代表人:徐川林,总经理。
被告:重庆观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邹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92950594。
法定代表人:周大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硕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观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向原告重庆硕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重庆硕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1965.04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晓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