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2121号之一
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59601413N。
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路与航海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钱柏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继鑫、刘燕丽(实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0729597C。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索克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国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延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具体有管辖权的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应由被告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自2006年起,原、被告之间因业务往来签订多份供货合同,2017年10月9日的供货合同约定产生纠纷的管辖权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原告的住所地,原告的住所地在兰考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永红
审判员 李三民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