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博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36号索克发展大厦6层601-609号。
法定代表人:郭国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玉,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密,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博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航海路与迎宾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钱柏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继鑫,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丽,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克安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民终4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泰克安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超越了一审范围,剥夺了泰克安防公司的诉讼权利,二审审判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判决泰克安防公司支付博源电力公司货款20500元及利息,剩余209500元质保金因尚未到期,故未判决支付质保金。二审开庭时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到期,二审法院于是在判决结果中增加了支付质保金内容,但二审的做法相当于直接剥夺了泰克安防公司关于质保金的上诉权利。二、该案一审时法院对供货的质量问题未进行实体审查,在二审时直接对质量问题进行了实体审查,并作出泰克公司应支付质保金的判决内容,剥夺了泰克公司就货物质量问题的诉讼权利。三、博源电力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该案合同涉及的货物与实际交付的货物不一致,存在质量问题。其中馈电柜因质量问题引起了火灾,给泰克安防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二审开庭审理时也提出过该问题,但法院未予采纳。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博源电力公司提交意见称,案涉《高低压配电柜、电表箱供货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均是2016年7月18日前全部送到泰克安防公司指定地点,而根据合同约定,博源电力公司不负责安装等,泰克安防公司在产品到达现场未及时安装、调试,泰克安防公司实际阻止了付款条件的成就;况且泰克安防公司也已承认案涉合同的质保期在2020年11月20日届满,故二审改判泰克安防公司向博源电力公司支付货款219500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泰克安防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是否超出审理范围问题。博源电力公司一审起诉泰克安防公司,要求支付的货款中已包含《高低压配电柜、电表箱供货合同》中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应支付的5%质保金,泰克安防公司为抗辩博源电力公司的主张,提交了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回执单等,抗辩案涉货物于2018年11月20日才正式送电,质保期尚未届满。一审法院依据双方举证情况,作出质保期尚未到期的认定,继而未支持博源电力公司支付质保金的请求。博源电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时明确主张请求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查明泰克安防公司未提出质量异议,认定现质保金已达给付条件,故判令泰克安防公司支付质保金,该认定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和公平原则,不属于超范围审理。二、关于案涉《高低压配电柜、电表箱供货合同》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审阅原审卷宗,泰克安防公司在2016年6月17日开始送货后至起诉,没有向博源电力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现泰克安防公司主张博源电力公司提供的馈电柜因质量问题引起火灾,但并未提供鉴定报告等材料证明该货物有质量问题或公安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出具的相关事故认定书来印证系因该馈电柜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另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核实,该馈电柜系编号为BYXS20170420029标的额为92万的《供货合同》中的货物,与本案无关联。泰克安防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泰克安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新峰
审判员  李智刚
审判员  孔庆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孟飞
书记员翟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