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1636号之二
被执行人: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0729597C,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郭国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2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99×××48-00015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378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99×××48-00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78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鹏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