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02民初2558号
原告: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嵩山国际1005-1009室。
法定代表人:郭国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荔建中,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玉,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孙罡,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克公司)与被告***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荔建中、王胜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到期质保金:168834.3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1193.17元(以本金168834.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6日,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金及利息共计170027.5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7日,原告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方圆经纬锦园消防工程合同,该项目两年的质保期已到期,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兴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验收到期项目。2021年9月3日,***兴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三方签订质保期验收报告,并且盖章确认,已办理移交手续。2021年6月29日,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三条明确2021年9月30日前,***兴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方圆经纬锦园项目工程质保金168834.67元。现早已过了支付节点,***兴置业有限公司仍未支付工程质保金。根据民法典合同篇,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鸿兴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17日,原告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方圆经纬锦园消防工程合同,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兴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
2021年9月3日,***兴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三方签订质保期验收报告,并且盖章确认。
2021年6月29日,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三条明确2021年9月30日前,***兴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方圆经纬锦园项目工程质保金168834.67元。
2、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2021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质保金,被告按原告要求将发票送给被告。
原告陈述:案涉工程款仅剩余本案原告主张的质保金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如期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质保金)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质保金)168834.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8834.3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