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执17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2750729597C。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36号索克发展大厦6层601-609号。
法定代表人:郭国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泰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21执1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仁勋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李忠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韦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