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323民初1036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丽装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二被告住所地在洛阳市涧西区和西工区,该案应由洛阳市涧西区或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洛阳市涧西区或西工区人民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与二被告分别签订的《地坪漆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施工地点均为亚威金尊车库,合同履行地在,原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故被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王向辉
人民陪审员 师淑利
代书 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