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6611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江,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系父子关系。
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
法定代表人:介国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2022年1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雨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