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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民申34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通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5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3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女,193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女,201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通海物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4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