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303民初676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儿子。 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万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44563元,逾期付款利息7753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9月3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7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6年起至2019年9月3日在被告万泰公司工作,万泰公司承诺给***每天工资60元,并且后期承诺增加10元的伙食费。***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动,但万泰公司在***工作期间拖欠工资44563元。***先后向洛龙区信访局以及洛龙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投诉,最终***与万泰公司在洛龙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下,达成付款《协议》。万泰公司承诺2021年10月15日支付完毕工资,但万泰公司拒不承认。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万泰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提供《证明》一份,上载明:“今证明绿地公馆门岗***工资还有44563元(肆万肆仟伍佰陆拾叁元整)未发放,暂定十月十五日左右结清,特此证明。”落款处:绿地公馆项目部,落款日期为2020年9月4日。 2021年3月26日,甲方万泰公司与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甲方承认绿都公馆项目施工的***工资共计44563元。双方达成一致,甲方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乙方工资44563元支付完毕。落款处有甲方万泰公司盖章,乙方***签名及捺指印。 本院认为,***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充分证明万泰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万泰公司与***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万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清偿***劳动报酬的义务,万泰公司未按约如期清偿,属违约行为。万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故对***主张万泰公司支付工资4456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仅支持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资44563元及利息(利息以445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由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1元,由***负担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