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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26民初164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生,住淮阳县。 原告:***,女,汉族,1980年10月25日生,住郸城县。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生,住淮阳县。 原告:***,女,汉族,1993年11月29日生,住淮阳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74227347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