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304民初1834号 原告: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利民南街9号皓悦蓝湾7-1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乾公司)诉被告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港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港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港乾公司与万泰公司《解除建设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2.判决被告支付迟延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2项请求为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延期交房的间接经济损失待交房时实际情况另行计算、另行主张。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4日港乾公司与万泰公司签订了蓝湾印象8#、9#、10#、11#、12#、13#楼及地下车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签约合同价为125919920.68元,其中文明施工费3058939.64元。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8年11月9日,万泰公司同***签订了《项目联营合同书》,将11#-13#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委托乙方负责施工,总建筑面积约60000平米,***承建与施工合同及本合同有关的土建、安装工程,暂定工期600天(开工日期2018年11月20日)工程承包价款暂定81000000元,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后又于2018年12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相关事项。2020年12月20日,港乾公司(甲方)与万泰公司(乙方)签订了《解除建设合同协议书》,约定“1、乙方自愿同意解除蓝湾印象8#、9#、10#、11#、12#、13#楼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2、乙方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有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3、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4、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5、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6、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8、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2021年5月20日,***项目部回函港乾公司,表示同意退场清算。被告不能尽职履行施工合同义务,致使港乾公司无奈只得解除合同,时至今日,被告既不撤场,也不施工,导致项目将严重逾期,导致港乾公司对客户严重违约,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解除建设合同协议书》不违背法律效力强制性固定,应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应予确认。两被告虽认可该解除协议,却不积极履行,造成损失依法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两被告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88条、第791条、第801条第806条、第793条、第465条,《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 万泰公司答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为被告一方的原因也实实在在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愿意向原告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9月14日,港乾公司与万泰公司就“蓝湾印象8#、9#、10#、11#、12#、13#楼及地下车库项目工程施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相关内容包括:一、工程概况……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预算书中的所有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0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9月1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720天。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125919920.68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合同价加变更签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构成合同文件:……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 (二)港乾公司出示万泰公司(甲方)、***(乙方)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项目联营合同书》(简称联营合同),显示甲方将蓝湾印象11#-13#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委托乙方项目部负责施工。联营合同主要相关内容包括:二、工期:暂定开工日起2018年11月20日,具体开工以甲方开工令为准,总日历工期600天。三、承包方式:本合同工程量以施工合同及业主单位的安排为准,采取大包干的方式……。四、承包指标:1.成本指标:本工程承包价款暂定81000000元……。五、双方权利与义务:……7.乙方委派***为本工程执行经理,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全部工作……乙方负责人为施工合同及本合同当然的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相关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承担者……。 2018年12月9日,万泰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相关内容包括:一、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缴纳管理费……,管理费(含所得税)按项目工程总价2.0%计取;乙方项目工程预算价与实际结算价不一致的,以结算价为准……。二、业主单位拨付工程款,应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首先进入甲方账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业主单位将工程款直接汇入乙方账户……。 (三)港乾公司出示与万泰公司2020年12月20日签订的“解除建设合同协议书”,写明双方就“蓝湾印象8#、9#、10#、11#、12#、13#楼及地下车库”的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蓝湾印象8#、9#、10#、11#、12#、13#楼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有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四、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五、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六、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八、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四)港乾公司出示2021年5月20日落款“蓝湾印象11-13号楼总包项目部项目负责人***”,致港乾公司的“关于***经理要求我方退场结算其回函”,主要相关内容为:“致: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抄送: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5月17日下午召开的蓝湾印象三地块监理例会中,***经理要求我项目部立刻开始13号楼及12#楼商铺主体结构的施工,并明确表态,如我项目部不能即刻开始施工,将对我方进行退场清算。自2021年1月1日起,我项目部克服重重困难,四处借款背息筹措资金,提前保质保量完成了13000平方地下车库,11-12号楼内装饰等工程。春节过后,得知贵公司资金困难,我方本着同舟共济,合作共赢的精神,又贷款200万元用于后续工程施工,并加班加点完成了入户大堂装修,保障了景观示范区A区的如期开放。时至今日,贵公司尚欠我项目部工程进度款527万余元。我方能力有限,但尽了最大努力推进工程施工。目前收麦在即,材料供应商,人工工资,设备租赁费等各项费用急需解决,我项目部已面临被多方起诉讨薪的情况,由于停工,导致塔吊等设备检测过期,并且目前钢筋,电缆,人工费用等翻倍增长,现我方实在无力继续施工。对于***经理退场清算的要求,我方虽无可奈何,但也理解并接受。现恳请贵公司迅速组织人员对我项目部已完工程量及未完工程量进行核算,并结清我方所有已完工程款,以免影响后续工程进度及交工。 万泰公司对港乾公司的所有证据予以认可,表示解除协议是双方经过协商签订的,因被告一方的原因没有最终履行。 (五)关于工程结算问题,港乾公司称:合同工程量涉及8-13号楼,已经实际支付万泰公司100451752.80元,其中8-10号楼是49662665.63元,已经完全支付;11-13号楼是50789067.17元,余额1100万元左右需进一步决算。万泰公司称,与***全部结算还欠1500万元左右,这需要进一步算账。如果质量有问题,应扣减相应款项。停工损失我公司也有权追偿或者直接结算时扣减。 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确认港乾公司与万泰公司《解除建设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调解书签订3日后被告万泰公司撤场;二、万泰公司支付给港乾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0元,万泰公司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万泰公司与港乾公司之间存在关于“蓝湾印象8#、9#、10#、11#、12#、13#楼及地下车库项目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双方均同意解除该施工合同,并签署“解除建设合同协议书》”,其中涉及的***项目部对11-13号楼施工的问题,***委派的“工程执行经理”***回函也实际同意“退场清算”,所以,应该确认该解除协议有效,万泰公司应当撤场;万泰公司承诺3日内撤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原被告之间的工程量未结算,万泰公司对***项目部未结算,对双方有关工程量结算、经济损失赔偿等的认可,不应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确认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0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有效,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撤场; 二、驳回洛阳港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1450元,由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承担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