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旭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2民初30号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组织机构代码55573691-7。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晞,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旭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平原中路西侧黑刘庄乡方庄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1868299T。
法定代表人:李海亮,董事长。
被告: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归德南路东方医院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8971665-7。
法定代表人:杨秀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交本案诉讼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志强
审 判 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