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旭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执40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旭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归德南路东方医院北侧织机构代码68971665-7。
法定代表人李海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商丘市平原路西侧黑刘庄乡方庄村民组织机构代码72186829-9。
法定代表人杨秀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丘市旭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8)豫1402民初1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向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时,用其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往南100米路西临街办公楼(南侧)(商丘市房权证2010字第**)、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往南100米路西临街门面房(南侧)(商丘市房房权证2010字第**)产作抵押(房产所坐落的土地状况:土地证号商国用(2007)第28**;土地使用权人: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坐落神火大道西侧30米、杭州路南侧约100米;使用权类型:划拨)。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上述房产,并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豫郑中正评字[2020]05298号、豫郑中正评字[2020]05297号评估意见书。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将上述房产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二次拍卖,并以3094.245万元的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流拍价3094.245万元的价格接受上述房产以物抵债。但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且该土地有其他所有权人。
四、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402执40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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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郜运来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