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旭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执40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旭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归德南路东方医院北侧织机构代码68971665-7。
法定代表人李海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商丘市平原路西侧黑刘庄乡方庄村民组织机构代码72186829-9。
法定代表人杨秀芬,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8)豫1402民初11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商丘市旭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向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时,用其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往南100米路西临街办公楼(南侧)(商丘市房权证2010字第**)、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往南100米路西临街门面房(南侧)(商丘市房房权证2010字第**)产作抵押(房产所坐落的土地状况:土地证号商国用(2007)第28**;土地使用权人: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坐落神火大道西侧30米、杭州路南侧约100米;使用权类型:划拨)。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上述房产,并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豫郑中正评字[2020]05298号、豫郑中正评字[2020]05297号评估意见书。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将上述房产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二次拍卖,并以3094.245万元的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流拍价3094.245万元的价格接受上述房产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往南100米路西临街办公楼(南侧)(商丘市房权房权证2010字第**)于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往南100米路西临街门面房(南侧)(商丘市房权证房权证2010字第**)价3094.245万元交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郜运来
审判员  何明山
审判员  窦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