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2民初363号
原告:***,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210736043。
被告:***,男,汉族,1955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平原中路西侧黑***方庄村民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721868299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归德路交叉口东北角。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210846747。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修、梁孝友诉被告***、商丘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银修、***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银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