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5315号
原告:宣城市宏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茆少孙。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禾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宏文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禾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禾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把货款141600元及诉讼费1566元、保全费1240元汇至本院账户,本院转汇至原告宣城市宏文木业有限公司账户。原告宣城市宏文木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3年8月30日撤回对被告江苏禾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宏文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宏文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诉讼费1566元、保全费1240元,合计2806元,由被告江苏禾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江苏禾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通过本院账户转汇至原告宣城市宏文木业有限公司账户)。
审判员 程浮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