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宇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胜记仓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82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宇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北路东侧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胜记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东侧、神威环岛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宇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记仓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为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82民初757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被执行人胜记仓物流有限公司已经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北宇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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