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福洗衣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84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宇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东侧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河市福洗衣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榆大街1007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宇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福洗衣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84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三河市福洗衣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7042元。原告河北宇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宇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三河市福洗衣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704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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