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宇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福洗衣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8477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宇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东侧创业大厦定代表人王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三河市福洗衣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榆大街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47997735B。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宇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河市福洗衣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宇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河市福洗衣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7042元,并提供以担保人王佳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亿丰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天洋城枫林畅宛16-1-1906号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王佳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亿丰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天洋城枫林畅宛16-1-1906号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国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