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65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商业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万晓通。
被申请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邓善沽村通达仓库。
主要负责人:宁鹏,经理。
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与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6562号民事裁定书,对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8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民事调解书》。现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调解书项下的给付义务,故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名下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