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2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城内西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4544452X4。
法定代表人:楚晓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商业街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172437110P。
法定代表人:万晓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10469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380000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38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