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4158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商业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万晓通,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连国,总经理。
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86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本金437215.61元,执行过程中已受偿0元,未受偿437215.61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津0116民初86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鲁 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