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与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6562号
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邓善沽村通达仓库。
主要负责人:宁鹏,经理。
被告: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商业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万晓通。
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与被告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00元,由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