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民终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泰山道**。
法定代表人:万晓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都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卓达三溪塘/div>
诉讼代表人:天津***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霞,天津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被上诉人天津***都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双方之间债务问题已由破产清算组接手处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271元,减半收取119635.5元,由上诉人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 艳
审判员 张 胜
审判员 段昊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男